第五章 项目审批与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原则
一、按计划审批。各级行必须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计划内,根据资金力量统筹安排贷款项目,不得在计划外安排贷款。
二、要按规定权限审批,不得超权限审批贷款。
三、未经审查评估和经审查评估确认不可行的项目,不得贷款。
四、要坚持银行贷款审批自主权,审批人要对贷款决策负责。
第十五条 审批贷款
按照规定的贷款审批权限审批贷款。审批人对项目做出不能贷款、暂缓贷款和同意贷款的决定。不能贷款和暂缓贷款的项目要及时通告有关行转告项目单位;同意贷款的项目,审批人在农业贷款借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决策负责。签署意见后的贷款审批文件要及时向有关行传送。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
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开户行信贷人员要进行贷时审查。重点项目,审批行信贷人员也要参与审查。审查后,按确定的借款方式,由借款单位与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办理借款手续,并根据项目进度、借款用途确定支付形式。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期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定期(每季至少一次)或随时对项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和顺序使用,项目实施是否超预算,施工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进度是否正常等。检查后填写在建项目检查表,每半年向审批行报送。
超概算项目,所超投资原则由借款单位自筹资金解决。确因不可预见的合理因素需要追回贷款,超过原贷款额度10%的,需在落实规定比例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前提下,报贷款原审批行批准追加贷款计划。
擅自改变计划,提高投资标准,改变贷款用途,挪用建设资金,或自筹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项目,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直至全部或部分收回贷款,并对挪用部分实行罚息。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逐级向审批行报告。
第十八条 投产前准备工作检查
项目投产前,开户行对项目单位生产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并着重检查项目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的落实情况,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生产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