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与项目有关的国家区划、产业、财税、财务及其他政策规定。
四、具有与项目有关的调查情况、参考数据与其他附件。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程序
一、组成评估组织。由贷款审批行项目有关人员和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织。
二、拟定方案,搜集资料。制定评估方案,深入现场和有关部门考查,听取项目单位介绍情况,收集整理资料,审查评估依据是否齐全、合格。
三、预测、分析与评价。按照评估方法,预测投资、效益等基础数据,进行定量静态和动态分析,定性评价项目情况。
四、形成初步结论。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项目的总评价,确定项目是否可行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对项目单位的要求与建议。初步评估结论形成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内容、生产规模、投资概算、效益预测有较大差异,认为不可行的项目,应向项目单位反馈意见。
五、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可行的项目,将评估报告送审稿和农业贷款项目评估审批表上报,由审批行项目管理人员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评估报告,需由原评估组织重新修改调整;审查合格的评估报告,由审查人在农业贷款项目评估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将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图表及其他有关附件和评估人员名单等)装订成册。
六、项目单位申请贷款。借款单位申请贷款要填制农业贷款借款申请书,逐级签署意见上报审批行。
第十三条 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概况、产品市场趋势、工艺技术、建设条件、组织与管理、投资与资金筹措、财务效益、不确定性分析、国民经济评价、总评价等。
一、项目基本概况评价
介绍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提出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价项目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符合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列出作为项目评估依据的主要文件与材料。
二、产品市场预测
深入产品购销单位、同类产品企业、统计信息和贸易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运用科学方法,定量与定性分析销售范围、销售区域内市场需求、同类产品购入和同行业生产情况,分析产品市场容量及竞争能力。
三、工艺技术评价
工艺技术评价可由评估人员进行,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内容主要有:项目采用的技术和工艺方案是否符合国情、先进适用、经济合理、具有可靠性;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是否经过正式鉴定;设备数量、规格是否满足工艺方案要求和生产能力需要,选用的设备是否先进、适用、经济,是否与公用工程、厂房、其他设备相匹配,操作维修是否方便;项目单位是否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