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单位自有或自筹资金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
四、项目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呈报有关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贷款项目生产有条件,技术有保证,产品有销路,经营有能力,还款有保证,项目单位有各项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的方式、期限与利率
一、贷款方式:除特、一级信用企业可酌情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外,都必须实行担保或抵押方式。
二、贷款期限:依据项目评估报告计算的还款期,确定贷款期限,并分别确定宽限期和还款期。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在1-5年。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选择与审查
第八条 贷款项目的受理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申请贷款,要向开户行提交项目建议书,并填写项目贷款借款意向书;经初步调查、审查项目贷款条件、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后,由开户行填制备选项目贷款登记表,并附项目建议书上报,由有关行纳入贷款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筛选上报项目
每年第四季度由有关行对项目库贷款项目和有关部门申报的贷款项目进行筛选,编制贷款项目计划,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超过审批权限的项目要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
第十条 审查项目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信贷政策,审批行对上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后,自上而下下达项目计划批复。对选定的项目,由开户行通知项目单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可作为上级行直接经营或几级行联合经营项目。
第四章 项目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依据
具备下列资料可组织评估:
一、具有立项文件或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
二、具有合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规划。合格的标准是:
(一)合法。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规划由权威的设计、科研、咨询部门做出;一般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做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论证或批复。
(二)合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规划的依据合理,附件齐全,重要数据真实可靠。
(三)科学。项目和规划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