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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
 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3年1月28日 农银发[199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加强农业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农业贷款项目决策水平,总行在总结几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执行。请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      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范管理内容与工作程序,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周转和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制定本规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以及信贷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种农业贷款。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一般规定

  第四条 项目管理范围
  各种农业专项贷款及其他固定资产或投资性的农业贷款,都必须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过程
  项目管理过程,是指从项目单位提出借款意向到进行项目选择、项目审查、项目评估、贷款决策、发放贷款、监督检查、收回贷款、总结评价和建立档案的全过程。
  第六条 贷款条件
  一、项目借款单位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产品和信贷政策,具备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经济技术论证纪要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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