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
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2年12月28日 银传[1992]4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邮政储汇总局:
《
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条例》的发布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因
《条例》涉及到广大储户的切身利益,请各家银行和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集中精力做好宣传解释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现将贯彻
《条例》中有关储蓄种类和计息问题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活期储蓄种类的计息的问题
1.活期储蓄。一元起存,多存不限,储蓄机构开具存折,储户凭存折存取。活期储蓄存款在
《条例》实施后支取的,按统一规定计息,即:储蓄机构以每年6月30日作结息日,结算利息一次,利息并入本金(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算到清户前一天止。
2.定活两便储蓄。五十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不限,储蓄机构开具存单,存单不记名、不挂失。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在
《条例》实施后存入的,按统一规定计息。即:存期不足三个月,按活期存款计付利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整个存期按开户日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利率打九折;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整个存期按开户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利率打九折;存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开户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打九折。条例实施前存入的,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