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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企业法人终止后其商标专用权问题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企业法人终止后其商标专用权问题的函
 (1992年5月27日)


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法人灭失后其是否仍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等问题的请示》[海工商发(92)1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结。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应属清算之列。因此,在清算中,清算组织可以对原企业的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或申请注销。清算活动结束,该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终止。原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情况上报我局,由我局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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