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严肃查处
侵犯“东风”和“风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通知
(1992年5月26日 商标[1992]033号)
第二汽车制造厂在汽车及其配件上注册的“东风”、“风神”商标享有很高信誉。最近,第二汽车制造厂调查了十七个省的四十八个地区,发现有上百家生产、经销汽车零配件的企业和汽车维修企业,采取种种方式侵犯“东风”和“风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汽车制造厂向国家工商局及有关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制止商标侵权行为。鉴于此案涉及面广,问题也较严重,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生产、经销的汽车及零配件上使用与“东风”、“风神”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包括在产品包装上印制使用“东风”、“风神”及其图形注册商标的,要严格依法查处。有的应责令其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劣质汽车零配件的,要依照《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31条的规定,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