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拆借外汇资金的申请
第十八条 系统内分行申请拆借外汇资金,必须以加押电传形式提交书面拆借申请。加押电传应包括申请拆借资金的币种、金额和期限等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同业申请拆借外汇资金,必须提交盖有拆借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拆借申请,同时附有必要的有关文字资料。
第七章 《外汇资金拆借合同书》的订立
第二十条 分行或同业提交的外汇资金拆借申请书,经总行国际业务部审定批准后,借贷双方须签订《外汇资金拆借合同书》一式二份,合同须加盖双方公章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才为有效。如用款时间较急,借款分行可先将合同影印件传真给国际部资金处(传真电话:8425620),然后将合同正式文本邮寄国际部。
第二十一条 《外汇资金拆借合同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诸如拆借金额、期限、利率、帐号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有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合同订立后,国际部将按时向借款方寄送《还本付息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为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借贷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拆借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违约。
第八章 拆借外汇资金的划拨
第二十四条 在履行合同划拨资金时,分行拆借的资金一律先入分行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的外汇资金往来帐户,分行在收到清算中心的贷记通知后,即可向清算中心发送加押电传,办理对外付汇业务。
第二十五条 分行在归还到期拆借资金时,应提前将头寸(包括本金和利息)调入分行在清算中心的外汇资金往来帐户,国际部资金处将于合同到期之日通知清算中心主动借记该分行帐户。
第二十六条 同业拆借的外汇资金,在拆借资金和归还本息时,可直接将资金划入《外汇资金拆借合同书》中规定的外汇帐户。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为掌握拆借资金运用的全面情况,总行国际部资金处要定期编制《系统和同业外汇资金拆借一览表》,各分行要按月上报《分行外汇资金拆借统计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