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行原则上不得与国内同业做外汇资金拆入拆出业务,如因临时头寸原因,从其他专业银行融通用于短期周转的外汇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行自有外汇资本金与外汇存款之和的10%,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天,同时每月将与其他专业银行融通资金的情况报总行备案。
第九条 经总行批准在境外开有帐户的分行,不许和境外银行做资金拆借业务。根据业务需要与帐户行做短期资金存放业务时,存放金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同时须每月将存放帐户行外汇资金的余额、期限、利率及帐户行名称等有关情况报总行备案。
第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具体负责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的拆借和融通工作。
第四章 拆借外汇资金的币种、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拆借外汇资金的货币种类为美元、日元、马克、英镑和港币。
第十二条 拆期期限以短期为主,一般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外汇资金拆借利率以伦敦银行同档次同业拆放利率(LIBOR)为基础,根据资金供求情况和期限长短作适当上浮。
第十四条 同业拆借的利率要适当高于系统内拆借的利率。
第五章 拆借金额的核定及审批
第十五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将以各行上缴的外汇存款准备金和自有外汇资本金的数额以及各行的经营效益和信用程度为依据,核定各行拆借资金的最高限额,并定期根据相关因素的变化对限额作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系统内外汇资金拆借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下,拆借期限在六个月以内的由国际部资金处审批,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拆借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期限在六个月以内的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总经理审批;拆借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无论期限长短,一律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十七条 同业外汇资金拆借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下,拆借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由国际部资金处审批,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拆借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期限在六个月以内的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总经理审批;拆借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无论期限长短,一律报主管行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