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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全国解决两本帐商标协调会会议纪要

  讨论中对于1966年11月以前注册商标的权力归属问题,一般无异议。对1966年11月至1979年10月期间注册的商标,讨论热烈。有的商标是经工贸双方协商设计供出口商品使用的,谁属于使用在先,经贸部的同志认为,应根据该商标设计的动因是谁提出的,轻工部的同志认为应根据该商标是谁设计的。会议讨论后认为,若根据证据判定是外贸方自行设计或委托工厂设计,定牌生产,则属于外贸使用在先,若是工厂自行提出并设计该商标,征求外贸意见,由外贸收购其商品,则属于工厂使用在先。对于是否属于依法转让商标问题,曾有一种意见认为,凡经贸促会转让的商标,即应为依法转让,后来,见到福建、上海、天津等省市调查中掌握的某些外贸公司在十年动乱中要求工厂仅转外销商品商标权,以便“有利于与国外资产阶级进行斗争”(原文)的文件,则改变了看法,认为确实不属于整个商标依法转让。对于如何适用工商(1990)165号文件第四条的问题,经贸部的同志提出,一些商标创汇额高,换汇率好,对外贸出口影响大,应归外贸,轻工部的同志认为,商标归工厂比归外贸更有利于保证商品质量,但若工贸之间经济效益情况相差太悬殊,可以做工作,由工厂将商标转让给外贸方,但应适当给工厂以补偿。为了使这类问题妥善解决,会议责成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积极与工贸主管部门协作,做好工贸双方的协调工作,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会议研究了两本账商标权力归属一方后,怎样做好商标管理工作,指导企业顺利实现过渡和处理善后事宜,强调了要把搞好商标使用许可落在实处。
  “梅林”罐头商标是这次会议的难点。鉴于目前使用这个商标的涉及10省、市,56家企业,经济效益达上亿美元,解决这个问题应当非常慎重,而目前条件尚不成熟,因此会议决定,将“梅林”商标问题暂挂起来,留待今后解决。


  会议确定了解决两本账商标的下一步具体工作程序: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贯彻乌鲁木齐会议精神,将会议情况和关于本地两本账商标的意见向地方政府汇报,并向有关工贸企业传达,召集工贸双方协调,深入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附暂不解决的商标外,原则上两本账商标问题要在1991年底以前解决完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10月底以前,将解决本地两本账商标的书面意见上报商标局,并附每个商标的调查材料、证据和工贸协调情况。有关的证据应是原件。个别商标证据有异议的应抓紧在10月底以前核实完毕,于1991年底前上报书面意见。两本账商标多,情况复杂的地方,可以分期分批上报,对重大的问题应写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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