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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全国解决两本帐商标协调会会议纪要

  (五)本着文件要求的既兼顾工贸双方的利益,又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不搞“一刀切”的精神,会议补充了对“两本账”商标可以实行“商标分割”、“商品分割”的意见。
  “商标分割”:由文字和图形组成的商标,若文字和图形没有必然的联系,经工贸双方协商,商标可以分割,一方享有图形商标权,一方享有文字商标权;由中外文组成的商标,如外文有多种含义的,经双方协商,中、外文商标可分割,分别享有中、外文商标权。对商标实行分割的,须换发商标注册证。
  “商品分割”:工贸双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一方为一种或少数几种商品,另一方为大类或多种商品,经双方协商,在不发生权力冲突的前提下,商品可以分割。商品分割后,商品多的一方须办理变更手续,即缩小商品范围。
  (六)文件第五条规定,在确定某一商标归一方所有后,另一方应将其在国内外注册的相同商标一并转让,不能因国内注册商标转让导致国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丧失(个别不再用于出口商品的商标除外)。在执行这一条时,对商标权归属工业企业方的,应分别两种情况:对有出口经营权的工业方,国内商标权归属其后,应一并受让国外商标权;对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工业方,商标权归属其后,应长期许可外贸方使用该商标,或向外贸方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用于出口,以免丧失国外商标权益或造成经济损失。
  (七)文件第六条规定,商标归由一方所有后,应允许另一方继续使用两年,作为过渡;也可以由双方协商共同使用商标的期限,但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这一条应理解为,享有商标权的一方至少应允许另一方在两年内无偿地使用该商标,如果另一方自愿缩短使用期限的,可以自行协商。
  (八)解决“两本账”商标时,要注重协商。工贸双方自行协商,就商标权归属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不受上述原则限制。若经双方协商,按文件原则应享有商标权的一方自愿放弃权力的,或将国外注册商标转让的,可以有偿转让,但转让费不能漫天要价。对漫天要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解。
  会议按照原国内商品分类的顺序对“两本账”商标权归属问题进行讨论。由于全体代表既做到顾大局、识大体,又做到畅所欲言,求同存异,所以会议气氛融洽,研讨充分,结论合理。需要指出的是,代表们反映,这次解决“两本账”商标的工作得到了许多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如天津市政府领导同志亲自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协调并研究“两本账”商标归属问题;湖北省和武汉市解决“两本账”商标的工作,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进展顺利,有几对商标的问题在乌鲁木齐会议前夕已得到解决,办理了法律手续。京、津、沪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解决“两本账”商标方面工作担子特别重。这些单位领导重视,具体工作同志会前工作认真扎实,会上发言有理有据,得到代表们的一致赞扬。会议采纳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实践总结的“商标分割”、“商品分割”办法,解决了20余对“两本账”商标的实际问题,减少了对工贸双方经济利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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