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11月,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商标注册工作逐步瘫痪。此后,出口商品商标和外商商标的注册工作移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办理,而且处于商标注册无法审查的特殊情况。这样就造成有的外贸公司将工厂企业1966年11月以前已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商标另行注册;有的外贸公司为便于其到国外注册,将工厂同意放弃出口商品商标权的商标在国内注册;有的外贸公司将工厂同意转让国外注册商标权的商标自行在国内注册。大部分“两本账”商标是在这个时期产生的。目前遗留的“两本账”商标涉及26个省、市,49家外贸公司,近200家工厂,商品分布于原国内商品分类78类商品中44个类别,情况十分复杂。
1979年全国商标清理登记,1981年处理混同商标时,急需解决的是文革中地方注册造成的大量混同商标,由于那时外贸体制尚未改革,“两本账”商标确定的工贸双方分别在内外销商品上享有的商标权益的原则,工贸均能遵守,矛盾不突出,故未对“两本账”商标加以清理。近几年来,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以及商标意识的明显提高,商标在经贸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同一商标所有权分属两家企业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是口岸分家(原仅有上海、广州、天津、青岛、大连等老口岸),新口岸纷纷成立;二是企业自主权扩大,不少工业企业有了独立的商品出口权;三是外贸体制改革深化,外贸公司经营商品以内销补充外销。因此,“两本账”商标纠纷不断增多,不仅挫伤了工贸企业创驰名商标的积极性,而且影响了有关商品的生产和外贸出口的发展。鉴于上述情况和“两本账”商标不符合现行《
商标法》的规定,并且这批商标将于1992年9月进入续展期,因此,这个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1986年4月16日,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同志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讨论自行车、缝纫机、钟表等商品扩大出口问题时指示:关于出口商品商标,由于历史原因,比较混乱,需要进行整顿,商标的权益最终还是要给创出这个名牌的生产企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自1986年即组织力量对全国“两本账”商标进行调查研究。1990年经与有关部门会商,并经全国商标工作会议讨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关于
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工商(1990)165号]文件,确定了若干解决“两本账”商标的原则,依照这个原则,依靠地方政府,充分发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能,做好工贸双方的协调工作,以积极、稳妥地彻底解决“两本账”商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