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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对没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承印商标业务行为处罚时,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对没有取得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承印商标业务行为处罚时,
 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7月10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于1991年5月24日转报的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没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承印商标业务行为时,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请示》收悉。我局意见,在处理这类违法印制商标案件时,可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文件所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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