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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卖房等行为是否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予以处罚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卖房等行为
是否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予以处罚的答复
(1991年5月23日)
问:卖房等行为是否可以按
土地管理法
第
四十七条
规定予以处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工委,1990年9月4日)
答:所述卖房等行为有些确实有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须另行研究作出规定,不宜将这些行为按
土地管理法
第
四十七条
规定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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