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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锦芳小吃店》申请商标注册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锦芳小吃店》申请商标注册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2日)
北京市崇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8月1日来函悉,批复如下:根据《
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
二条
的规定,你区锦芳小吃店虽然依法登记,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具备注册商标申请人的资格,也不具备被许可人的资格。可以由锦芳小吃店所属的具备注册商标申请人资格的上级单位申请注册商标,在产品上标明,由该单位所属锦芳小吃店生产即可。
chl_1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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