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8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
商标法》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于最近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号令形式发布。为更好地贯彻执行
《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据
《办法》的规定,对现有印制商标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符合条件的,指定为印制商标单位,并核准其“印制商标”经营项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指定,并且不予核准“印制商标”经营项目。严禁超越经营范围承揽印制商标业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其业务和主管人员的法制教育。今后,各地应每半年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附件: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
附: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
经 济 性 质______
地 址______
申请单位(章戳)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一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