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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销“日の星”等商标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销“日の星”等商标的决定
 (1989年11月1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山市东风东岐电器贸易商行于1988年3月在原国内分类第十八类、第十四类商品上向我局申请注册“日の星”、“RIZHIXING”等四个商标。经审查刊登于初步审定商标公告。第十八类RIZHIXING商标编号为334833、日の星商标为334894、第十四类RIZHIXING商标为335413、日の星商标为350389。其中第335413号商标已于1989年1月10日获准注册。1988年3月中山市东风东岐电器贸易商行将上述初步审定的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到柳州市冷冻机厂索要商标使用费,后被柳州市冷冻机厂拒绝。1988年8月,中山市东风东岐电器贸易商行再次冒充注册商标、与深圳市东部工贸发展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骗取商标使用费40万元。
  中山市东风东岐电器贸易商行冒充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更为恶劣的是,采取欺骗手段牟取暴利,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为此,我局决定:对中山市东风镇东岐电器贸易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的第334833号“RIZHIXING”商标、第334894号“日の星”商标、第350389号“日の星”商标不予注册,并撤销该商行注册的第335413号“RIZHIXING”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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