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蒙文是否可以用作商标注册使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蒙文是否可以用作商标注册使用问题的答复
(1989年11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9月27日来函请示蒙文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现答复如下:
蒙文等少数民族文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了便于审查,应当附送商标设计说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