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预收、预付货款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预收、预付货款的紧急通知
 (1989年2月21日)


  近来,一些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活动中预收、预付货款,造成物资和资金流动关系的脱节和混乱,加剧了资金紧张状况,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和金融秩序。为此,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预收、预付货款的规定,除国务院批准的和原有协议的以外,不得以任保何理由违反规定,擅自预收、预付货款。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凡实行预收货款的试点,都应立即停止。
  二、所有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银行,做好结算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在物资购销中,应主要采用商业汇票和委托收款的结算办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