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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对翻新自行车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翻新自行车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
(1988年12月28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2月7日来函收悉。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
商标法
》的规定,不得擅自制造或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在旧自行车翻新过程中,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印制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属于《
商标法
》第
三十八条
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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