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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8年10月10日 〔88〕财农税字第61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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