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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商标扩大使用范围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商标
 扩大使用范围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复函
 (1988年8月21日)


山东省东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元月二十日询问凤凰烟商标的函悉。由于以前商品分类的原因,上海卷烟厂在卷烟上注册了凤凰商标;昆明雪茄烟厂在雪茄上亦注册了凤凰商标。现在卷烟、雪茄烟已属于类似商品。商标法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昆明雪茄厂只能在雪茄烟上享有凤凰商标专用权。该厂擅自将凤凰商标扩大到卷烟商品上,不仅超出了专用范围,并且侵犯了上海卷烟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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