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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LUX、力士注册商标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LUX、力士注册商标的函
 (1988年8月5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收到杨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工商标字(88)第183号《关于一起商标权益纠纷的请示函》”。经研究认为:
  签于英国尤尼利弗公司在香皂、肥皂商品上使用的LUX、力士商标是驰名商标。上海百货公司日用品批发部在与香皂、肥皂商品密切相关的皂盒上使用LUX、力士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从保护驰名商标出发,对上海百货公司日用品批发部使用LUX、力士商标的行为应予制止。请将上述意见转告杨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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