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肖兵、魏浣忠、洪华忠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1045号)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肖兵同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东证投银字〔2009〕181号)、《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魏浣忠同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东证投银字〔2009〕183号)、《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洪华忠同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东证投银字〔2009〕18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