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变更上海分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1136号)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变更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中金证〔2009〕14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范围变更为:管理华东地区(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上海市)的证券营业部和经营华东地区(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上海市)、华中地区(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华南地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和重庆市)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到我会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自领取《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