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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都1号-安心受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提高规模上限和变更投资范围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都1号-安心受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提高规模上限和变更投资范围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1268号)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1号-安心受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提高规模上限及更改投资范围的请示》(国都资字〔2009〕25号)及有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08〕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按照《国都1号-安心受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对国都1号-安心受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延长存续期、提高规模上限和变更投资范围(变更内容见附件)。计划存续期延长至2024年12月21日,规模上限自2009年12月22日起提高至50亿份。如果计划期满日(2009年12月21日)本计划不能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成立条件或展期条件,则该计划不得延长存续期,你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办理计划终止和清算事宜。

  计划托管人应当对计划延长存续期、提高规模上限和变更投资范围履行监督职责。你公司应当将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计划是否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展期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自计划期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二、同意你公司继续作为计划的管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作为计划的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计划合同、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客户公告,详细说明办理有关事宜的安排。对于不同意计划延长存续期、提高规模上限和变更投资范围的客户,切实保障其退出计划的权利;对于同意延长存续期、提高规模上限和变更投资范围的客户以及新参与本计划的客户,应当签署变更后的《国都1号-安心受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四、计划延长存续期前,募集资金的规模不得超过15亿份;计划延长存续期后,募集资金的规模不得超过50亿份。你公司应当切实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募集资金超规模上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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