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1305号)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承销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为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承销业务依法配备有关人员、业务设施、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
三、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四、你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承销业务,也不得进行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
五、你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开展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承销业务。
六、你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业务规程,加强人才储备,具备条件时可以按照《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