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库管库员审核调入命令、调拨凭证、委托书、发行基金寄库凭证无误后,在调拨凭证上加盖发行基金收讫章及经手人章,一联附发行基金寄库凭证登记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其余各联连同调入命令、委托书退发行会计。
6.分库发行会计凭调拨凭证及所附调入命令、委托书,办理发行基金调入业务会计核算。
7.分库签发调拨命令,将发行基金调往受托中心支库。
8.受托中心支库根据分库签发的调拨命令和发行基金寄库凭证第二联,将分库寄存的发行基金调入本库。
第二十九条 执行发行基金调运任务时,发行与保卫人员应职责分明,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发行人员负责办理款项交接手续,保卫人员负责调运途中的实物安全。
第五章 保管品调拨
第三十条 保管品指发行库中保存的未到发行日的人民币产品。
第三十一条 保管品调拨视同发行基金调拨办理。
第三十二条 保管品调拨应以实物量箱、盒为单位。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丢失发行基金调拨命令或丢失预留印鉴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跨年度执行发行基金调拨命令的。
(二)违反发行基金调拨有关规定,造成发行基金出入库差错或事故的。
(三)干扰、阻碍发行基金调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即日废止。
附:1.月度发行基金调拨计划式样(略)
2.传真发行基金调拨命令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