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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分库可委托辖内中心支库代表分库接收从总行重点库、其他分库调入的发行基金或代表分库执行发行基金调拨命令。
  (一)分库委托辖内中心支库代表分库接收从总行重点库、其他分库调入发行基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分库委托辖内中心支库代表分库接收发行基金时,应出具一式两联的委托书(见附6)。委托书应包括接收发行基金券别(品种)、金额(箱数)、调拨命令号和发行分库、库主任、有关人员印鉴。委托书第一联由分库留存,第二联连同调入命令一并交受托中心支库。
  2.受托中心支库代表分库接收发行基金时,应向调出库解款员出示分库委托书,按本规定有关要求,办理调拨手续,并代表分库在调拨凭证上签章确认。
  3.受托中心支库填制一式三联发行基金寄库凭证(见附7),将代表分库接收的发行基金暂作为寄库发行基金管理。将调出库发行基金调拨介绍信、调入命令、调拨凭证、发行基金寄库凭证第三联送分库。
  4.分库发行会计审核受托中心支库送交的调入命令、调拨凭证、调拨介绍信和发行基金寄库凭证无误后,在调拨凭证上加盖有关印鉴,连同调入命令、委托书、发行基金寄库凭证送本库管库员。
  5.分库管库员审核调入命令、调拨凭证、委托书、发行基金寄库凭证无误后,在调拨凭证上加盖发行基金收讫章及经手人章,一联附发行基金寄库凭证登记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其余各联连同调入命令、委托书退发行会计。
  6.分库发行会计凭调拨凭证及所附调入命令、调拨介绍信、委托书,办理发行基金调入业务会计核算。
  7.分库签发调拨命令,将发行基金调往受托中心支库。
  8.受托中心支库根据分库签发的调拨命令和发行基金寄库凭证第二联,将分库寄存的发行基金调入本库。
  (二)分库委托辖内中心支库执行发行基金调拨命令,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分库委托辖内中心支库代表分库执行发行基金调拨命令时,应出具委托书,连同调入命令、调拨介绍信一并交受托中心支库。
  2.受托中心支库代表分库执行发行基金调拨命令时,应向调出库出示委托书,按本规定有关要求,与调出库办理调拨手续,并代表分库在调拨凭证上签章确认。
  3.受托中心支库填制发行基金寄库凭证,将取回的发行基金暂作为寄库发行基金管理。将调人命令、调拨凭证、发行基金寄库凭证第三联送分库。
  4.分库发行会计审核受托中心支库送交的调人命令、调拨凭证、发行基金寄库凭证无误后,在调拨凭证上加盖有关印鉴,连同调入命令、委托书、发行基金寄库凭证送本库管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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