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签发库可用总行统一规定的发行基金调拨专用代号,以传真的方式发送调拨命令(见附2)。
(一)以传真方式发送的调拨命令,应与已签发的纸质调拨命令内容一致。
(二)以传真方式发送调拨命令,应由签发库局、处(科)长签章并加盖公章。
(三)发行基金调拨专用代号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要求,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或不定期更换。
第二十条 各级发行库接到以传真方式发送的调拨命令,应由专人解密其内容,经处(科)长审核,先凭传真件执行发行基金调拨任务,待收到正式调拨命令后,将其作为正式调拨命令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 调拨命令执行前属国家秘密,应按有关保密规定传递、保管。
第四章 调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行库应凭上级库或本库(县支库除外)签发的调拨命令办理发行基金调拨手续。没有调拨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拨发行基金。
第二十三条 发行基金调拨印证实行预留印鉴的办法。凡有发行基金调拨往来业务的发行库之间,均应互留发行库印鉴(格式见附3)和库主任印鉴。如有停用或启用印鉴情况,应及时通知有关发行库,更换发行基金预留印鉴卡(格式见附4)。
发行库印鉴按照发行库设置,由上级库制发。
第二十四条 调拨发行基金时,执行调运任务的发行库应开具发行基金调拨专用介绍信(以下简称调拨介绍信,格式见附5)。调拨介绍信上应注明调拨命令号、金额及解款员姓名,并加盖发行库和库主任印鉴。
第二十五条 发行基金调拨凭证(以下简称调拨凭证)是办理发行基金调拨业务会计核算和发行基金调拨出入库业务的书面凭证。调拨凭证由调出库在执行调出命令时填制。
第二十六条 调出库向调入库运送发行基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出库发行会计开具调拨介绍信,根据调出命令填制调拨凭证,加盖有关印鉴,登记发行基金账,调拨凭证一联送本单位会计部门,其余各联连同调出命令交管库员办理发行基金实物出库。
(二)调出库管库员核对调出命令与调拨凭证一致后,加盖有关印鉴,登记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办理发行基金实物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