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签发库及调出、调入库名称;
  (二)券别、分券别金额、合计金额及其大写、单位、说明;
  (三)调拨命令号、签发日期;
  (四)相关印鉴,包括:签发库(总库除外)、库主任、处(科)长、经办、复核、记账人员印章;
  (五)取送要求。
  调拨命令的合计金额应为千元的整数倍。
  第十二条 调拨命令一式三联,分别由签发库、调出库和调入库持有。
  空白调拨命令是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证印分管;
  (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对调拨命令领用、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三)发放、使用空白调拨命令,应经业务主管批准并由领用人签字。
  第十三条 调拨命令应使用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货金系统)签发。如货金系统出现故障,可暂用手工签发调拨命令,待货金系统恢复正常后,应将手工签发的调拨命令补录到货金系统中。
  第十四条 纸质调拨命令应达到内容完整、字体规范、印鉴清晰、交叉复核、一切记载不得涂改的要求。
  打印出的不合格调拨命令,应加盖“作废”戳记,登记并妥善保管,定期销毁。
  第十五条 签发电子调拨命令应经处(科)长授权,有关责任人员应使用电子签名,并将电子调拨命令打印输出,登记有关账簿。
  第十六条 调出、调入库有关业务人员接收电子调拨命令,应经处(科)长授权,分别打印调出、调入命令,凭以调拨发行基金。
  第十七条 调出、调入库应在调拨命令签发后的3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调拨命令不得跨年度执行。
  第十八条 调拨命令下达后,因故确需调整的,需经签发库处(科)长同意后,将原调拨命令撤销,重新签发调拨命令,并通知调出库、调入库将原调拨命令退回。
  调拨命令下达后,调出库、调入库因故不能执行的,应向签发库说明情况,经签发库处(科)长同意后,撤销该调拨命令。调出、调入库将原调拨命令退回签发库。
  撤销的调拨命令,应由发行基金调拨经办人员加盖“撤销”戳记后,交发行会计进行账务核算。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