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库可根据本辖区发行基金调拨实际情况,委托中心支库代保管发行基金。
第二章 调拨计划
第六条 发行基金调拨计划是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根据辖区内的经济发展和市场货币流通状况编制的一定时期发行基金需求计划。
发行基金调拨计划分为年度发行基金调拨计划、年度发行基金调拨调整计划和月度发行基金调拨计划。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上报年度发行基金调拨计划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现金投放(或回笼)情况及影响现金投放(或回笼)的主要因素;
(二)上年末全辖发行基金完整券、残损人民币库存情况;
(三)当年现金投放(或回笼)预测及影响现金投放(或回笼)的因素;
(四)当年残损人民币的回收情况预测;
(五)次年元旦至春节的现金投放(或回笼)预测;
(六)申请调入(或调出)的发行基金券别、金额等。
各分支行应于每年2月28日前,以行发文形式将年度发行基金调拨计划报总行。
第八条 年度发行基金调拨调整计划是各分支机构对年度发行基金调拨计划进行的修正计划。上报年度发行基金调拨调整计划时,应说明调整计划的原因,调整后的调拨计划券别、金额等。
各分支行应于每年8月31日前,以行发文形式将年度发行基金调拨调整计划报总行。
第九条 月度发行基金调拨计划是年度发行基金调拨计划的按月分解计划。各分支行应按总行规定格式(见附1),于每月10日前将次月发行基金调拨计划报总行。
第三章 发行基金调拨命令的签发与管理
第十条 发行基金调拨命令(以下简称调拨命令)是以行政命令形式调拨发行基金的凭证,是办理发行基金调拨业务的原始依据。调拨命令分为纸质调拨命令和电子调拨命令。
纸质调拨命令是指签发库签发的、以纸张为载体的、在发行库间调度发行基金的行政命令。电子调拨命令是指签发库签发的、以电子信息为载体的、在发行库间调拨发行基金的行政命令。
各级发行库,按其发行基金调拨管理权限,签发调拨命令。
第十一条 调拨命令应记载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