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年12月30日 银发[2005]40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1年印发的《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银发[2001]268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范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币发行基金(以下简称发行基金)是指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发行基金的所有权属于人民银行。
第三条 发行基金调拨是指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现金投放计划和各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在发行库之间调度发行基金。
第四条 发行基金调拨的基本原则是适当集中、合理摆布、灵活调拨。
第五条 发行基金调拨实行集中统一、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总行负责各总行重点库之间、总行重点库与分库之间、各分库之间的发行基金调拨;分库负责本库与辖内各中心支库之间、辖内各中心支库之间的发行基金调拨;中心支库负责本库与辖内支库之间、辖内各支库之间的发行基金调拨。
根据需要,总行可委托分库代保管发行基金。总行委托分库保管的发行基金归总行调拨。为明确权限,加强管理,便于调拨和核算,分库代总行保管发行基金时,使用“××分库(代总行保管)”的名称,其各项业务视同总行重点库业务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