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息化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自申请立项至验收全过程中,档案员负责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保管、整理、汇总和归档工作,确保其齐全与完整。
(三)信息化项目验收完成后,按照人民银行相关档案规定将项目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四)信息化项目档案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信息化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应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六)信息化项目档案原则上按照项目立项材料、项目建设材料、项目验收鉴定材料和其他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七)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文件整理排列顺序应遵循以下规则:
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3.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4.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5.汇总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八)信息化项目档案中形成的磁介质等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和《
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进行。
(九)以项目为单位对信息化项目档案进行整理;跨年度的信息化项目,在项目验收终结的年度整理。对损坏的材料应及时进行修整,字迹已模糊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存放。
(十)装盒。信息化项目档案整理结束后,应及时装盒。档案盒封面的正面填写信息化项目全称、项目建设年度、项目承担单位、密级、保管年限;侧面填写项目简称及年度。
第十三条 信息化非项目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信息化非项目档案的整理与归档工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 归档的信息化建设档案必须完整准确,有利于长久保存,并经过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系统整理编目。
第十五条 在出现信息化建设档案材料遗失或归档资料不全的情况时,应由两个以上经办人填写书面说明,并签字确认,经科技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为档案材料归档。
第四章 信息化建设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信息化项目档案。各级科技部门要改善档案保管条件,存放档案的处所必须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光、防尘、防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