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对已经废止的计算机系统软件和数据备份介质,科技部门按业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妥善保存。超过保存期限后需要销毁的,应在本单位保密工作委员会监督下予以不可恢复性销毁。
第七章 客户端安全管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客户端是指人民银行计算机用户、网络与信息系统所使用的终端设备,包括联网桌面终端、柜面终端、单机运行(哑)终端、远程接入终端、便携式计算机等。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客户端管理制度,记录所有客户端设备信息和软件配置信息。
第七十六条 客户端应安装和使用正版软件,不得安装和使用盗版软件,不得安装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七十七条 客户端应统一安装病毒防治软件,设置用户密码和屏幕保护口令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装最新的病毒特征码和必要的补丁程序。
第七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经授权可远程接入内部网络的用户,应严格保存其身份认证介质及口令密码,不得转借其他人使用。
第八章 信息安全专用产品、服务管理
第一节 资质审查与选型购置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专用产品,是指人民银行安装使用的专用安全软件、硬件产品。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服务,是指人民银行向社会购买的专业化安全服务。
第八十条 总行科技司负责信息安全服务提供商的资质审查和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的选型,由集中采购部门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程序选购。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购置扫描、检测类信息安全专用产品应报总行科技司批准、备案。
第二节 使用管理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科技部门应建立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登记使用制度,建立信息安全类固定资产使用登记簿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扫描、检测类信息安全专用产品仅限于本单位信息安全管理人员使用。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科技部门随时检查各类信息安全专用产品使用情况,认真查看相关日志和报表信息并定期汇总分析。如发现重大问题,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告。
第八十四条 各类信息安全专用产品在使用中产生的日志和报表信息属于重要技术资料,应备份存档至少三个月。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科技部门应及时升级维护信息安全专用产品,凡因超过使用期限的或不能继续使用的信息安全专用产品,按照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处理。
第八十六条 防火墙、入侵检测等安全专用产品原则上应在本地配置。如需要进行远程配置,由科技部门或经科技部门授权在可信网络内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控制措施后进行操作。
第九章 文档、数据与密码应用安全管理
第一节 技术文档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技术文档是指人民银行网络、计算机系统和机房环境等建设与运行维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技术资料,包括纸质文档、电子文档、视频和音频文件等。
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将技术文档统一归档,实行借阅登记制度。未经科技部门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将技术文档转借、复制和对外公布。
第二节 存储介质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磁带、光盘、移动存储介质、缩微胶片、已打印文档等存储介质管理流程。所有存储介质应保存在安全的物理环境中并有明晰的标识。重要信息系统备份介质应按规定异地存放。
第九十条 各单位应做好存储介质在物理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应选择可靠的传递方式和防盗控制措施。重要信息的存取需要授权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