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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一般计算机用户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
  (一)及时更新所用计算机的病毒防治软件和安装补丁程序,自觉接受本部门计算机安全员的指导与管理。
  (二)不得安装与办公和业务处理无关的其他计算机软件和硬件,不得修改系统和网络配置参数。
  (三)未经科技部门检测和授权,不得将接入人民银行内部网络的所用计算机转接入国际互联网;不得将便携式计算机接入人民银行内部网络;不得随意将个人计算机带入机房或私自拷贝任何信息。

第四章 机房环境和设备资产管理

第一节 机房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机房是指计算机系统等主要设备放置、运行场所以及供配电、通信、空调、消防、监控等配套环境设施。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机房的规划、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由科技部门负责,相关设备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机房的消防、视频监视录像、防雷、门禁等子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由科技部门和保卫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原则上只建设一个符合国家计算机机房有关标准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计算机机房,为所有业务部门提供机房基础设施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机房建设、改造的方案应报上一级科技部门备案。必要时,由上一级机构科技部门会同会计、保卫等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机房建设或改造应选择具有国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两年以上从事计算机机房设计与施工经验的专业化公司,其中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计划单列市中心支行的机房建设或改造应选择具有国家贰级或贰级以上的资质同时具有三年以上专业从事计算机机房装修装饰经验的专业公司。重要机房建设或改造工程应引入监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建立机房设施与场地环境监控系统,对机房空调、消防、不间断电源(UPS)、供配电、门禁系统等重要设施实行全面监控。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机房投入使用前,应经过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和本单位科技、保卫与会计部门组织的验收,并出具明确结论的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房均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机房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担任机房管理员,落实机房安全责任制。机房管理员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熟知机房各类设备的分布和操作要领,定期巡查机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机房管理员负责保管机房建设或改造的所有文档、图纸以及机房运行记录等有关资料,并随时提供调阅。
  第三十四条 建立机房定期维修保养制度。易受季节、温度等环境因素影响的设备、已逾保修期的设备、近期维修过的设备等应成为保养的重点。

第二节 柜面和核心业务处理环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向社会提供公众服务的柜面和核心业务处理环境应严格出入安全管理,应安装门禁、防入侵报警、视频监视录像系统,实行定时录像监控,并适当配置自动监控报警功能。
  第三十六条 所有门禁、防入侵报警、视频监视录像系统的信息资料由专人保存至少三个月。

第三节 设备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科技部门应建立完备的计算机设备登记制度,严格资产管理,明确计算机设备使用者或管理者及其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科技部门应根据计算机设备重要程度采取不同的安全保护措施,制定完善的访问控制策略,防止未经授权使用设备或信息。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计算机设备应放置在机房的特殊功能区,必要时,单独建立门禁与监控系统,或配备防电磁泄露的屏蔽装置等。

第五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一节 网络规划、建设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总行科技司负责网络和网络安全的统一规划、建设部署、策略配置和网络资源(网络设备、通讯线路、IP地址和域名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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