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核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安全保障项目建设,维护、管理信息安全专用设施。
(三)检测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检查运行操作、备份、机房环境与文档等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预警,并提出整改意见。统计分析和协调处置信息安全事件。
(四)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信息安全检查、评估与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确因工作需要查询相关涉密信息,须经本单位主管同意后向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查询。
第十四条 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变更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科技部门备案。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调离原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履行其调离后的保密义务。
第二节 部门计算机安全员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指派素质好、较熟悉计算机知识的人员担任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并报本单位科技部门备案。如有变更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及时通报科技部门。
第十六条 部门计算机安全员配合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并参加各项信息安全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本部门客户端安全管理情况。
(二)负责提出本部门信息安全保障需求,及时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沟通信息安全信息。
(三)负责本部门国际互联网使用和接入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本部门信息安全自查,协助科技部门完成对本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节 技术支持人员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技术支持人员,是指参与人民银行网终、计算机系统、机房环境等建设、运行、维护的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在履行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职责过程中,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
(一)不得对外泄露或引用工作中触及的任何敏感信息。严格权限访问,未经业务主管部门授权不得擅自改变系统设置或修改系统生成的任何数据。
(二)主动检查和监控生产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发现安全隐患或故障及时报告本部门主管领导,并及时响应、处置。
(三)严格操作管理、测试管理、应急管理、配置管理、变更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第二十条 外部技术支持人员应严格履行外包服务合同(协议)的各项安全承诺。提供技术服务期间,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相关安全规定与操作规程,关键操作应经授权,并有人民银行内部员工在场。不得拷贝或带走任何配置参数信息或业务数据,不得对外泄露或引用任何工作信息。
第四节 业务系统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业务系统操作人员是指直接操作业务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业务系统操作人员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
(一)严格规程操作,防止误操作。定期修改操作密码并妥善保管,按需、适时进行必要的数据备份。
(二)发现业务系统出现异常及时报告科技部门。
(三)不得在操作终端上安装与业务系统无关的软件和硬件,不得擅自修改业务系统及其运行环境参数设置。
第二十三条 业务系统操作应按照“权限分散、不得交叉任职”原则,严格进行操作角色划分和授权管理。技术支持人员不得兼任业务系统操作人员。
第五节 一般计算机用户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一般计算机用户是指使用计算机设备的所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