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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为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为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事宜的通知
(2005年12月5日 银办发[2005]3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2004年10月29日,总行以银办发[2004]218号文转发了《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对各分支行为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进行了规定,并要求各分支行将机关本级为特岗人员投保的意外伤害险具体险种、购保资金额度报总行审批。从各分支行申报投保情况,以及统计上报的辖内专职守库、押运人员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上报的特岗人员人数与人事司统计报表有较大出入;二是各分支行机关本级拟购买险种不一,且投保费用列支渠道不规范;三是个别分支行机关本级拟投保金额过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分支行为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各分支行应严格按照银办发[2004]218号文的规定确定可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特岗人员人数,并与总行人事统计报表中的守库、押运人员人数一致,不得擅自扩大投保范围。
  二、各分支行只能为特岗人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金额上限为20万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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