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
(2005年11月29日 银办发[2005]30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
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预算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05]172号)的要求以及近几年人民银行业务的变化,总行对部分会计科目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损益类科目及账户的调整
(一)科目的调整
取消“5140事业费支出”、“5150固定资产购建支出”、“5160特殊支出”、“5170其他项目支出”、“5180其他支出”科目。
增设“5140基建类支出”、“5150行政事业类支出”科目。
(二)账户的调整
1.“5110业务支出”科目下增设“世行贷款还本付息支出”(总行专用)、“税金及附加支出”两个账户。
2.“5120人员经费支出”科目下取消“工资”、“职工工会经费”、“离退休费”、“其他人员经费”四个账户;增设“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离休费”、“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其他”(人员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八个账户;“社会保障支出”账户的名称变更为“社会保障缴费”。
3.“5130公用经费支出”科目下取消“外事费”、“办公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购置支出”、“电子设备运转费”、“驻外机构经费”、“劳动保护费”六个账户;增设“维修费”、“劳务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三个账户;“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其他公用经费”三个账户的名称分别变更为“招待费”、“福利费”、“其他”。
4.增设的“5140基建类支出”科目下设“办公房建设费”、“发行库建设费”、“其他基本建设项目”三个账户。
5.增设的“5150行政事业类支出”科目下设“发行机具购置费”、“车辆购置费”、“电子设备购置费”、“其他固定资产购建费”、“货币发行费”、“安全防卫费”、“反假货币经费”、“大型修缮费”、“大型会议费”、“大型培训费”、“租赁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外交外事费”、“网络租赁费”、“国际捐赠支出”(总行专用)、“损失款项”、“公益捐赠”、“驻外机构经费”(总行专用)、“其他项目”十九个账户。其中, “其他项目”账户下设“业务凭证印制费”、“支付清算系统汇划业务手续费”、“交流干部住房租赁支出”、“行政诉讼费”、“其他”五个子账户。
损益类科目、账户使用说明见附件1。
二、其他会计科目的调整
取消“1260财政贷款”(总行专用)科目、“1360金银外汇人民币资金”(总行专用)科目、“1460待核销钢材、机电产品贷款”(总行专用)科目、“1470待核销商品、原材料贷款”(总行专用)科目、“2230外资银行缴存款”科目、“2240外资其他金融机构缴存款”科目、 “2260金融机构特种存款”科目、“2270保险公司存款”科目、“2380汇出汇款”科目、“2620代储存黄金专项基金”(总行专用)、“2630金银外汇营运资金”(总行专用)和“2680抵押外汇”科目。
三、本次会计科目及账户调整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四、会计核算系统中科目和账户的设置
总行已按照新损益类科目和账户的调整内容修改了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新版程序将于近期下发,2006年1月1日启用。请按照新版程序操作说明进行有关设置。
五、报表编制
(一)会计报表编制
各分支行在完成2005年度年终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后,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报表管理系统》(4.0版)中按以下顺序进行维护:
1.在“系统维护一报表维护一资产负债表与会计科目对照表维护”菜单下删除已取消会计科目与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对照关系。
2.在“系统维护一报表维护一资产负债表项目维护”菜单下删除“11.财政贷款”和“21.金融机构特种存款”项目。
3.在“系统维护一报表维护一月计表科目维护”菜单下删除已取消的会计科目。
4.在“系统维护一报表维护一月计表科目维护”菜单下增加新科目,并在“系统维护一报表维护一资产负债表与会计科目对照表维护”菜单下,将新科目归入资产负债表“34收益”中,支出类科目设置为“减项”。
2006年,总行将对《中国人民银行报表管理系统》的损益账户及损益明细表格式进行修改并下发补充程序,各分支行应按照新的格式编制2006年损益明细表,并按人民银行新旧损益类科目及账户对照表(附件2)的口径,将2005年损益各账户实际执行数录入“上年金额”栏。
(二)财务报表编制
损益类科目和账户调整后的新版《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程序盘将于2006年2月底前下发。自2006年一季度起,财务收支季报按新科目和账户上报。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损益类科目、账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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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及账户设置 ┃ 核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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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映人民银行以资产形式形成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的 ┃
┃5000利息收入 ┃ ┃
┃ ┃利率计收或形成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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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机构再贷款利息 ┃用于核算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发放的再贷款按规定利 ┃
┃收入 ┃率计收的利息,再贷款逾期罚息收入纳入本科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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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核算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办理再贴现按规定再贴 ┃
┃ 2.再贴现利息收入 ┃ ┃
┃ ┃现率计收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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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核算邮政部门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占用人民银行资金 ┃
┃ 3.邮政汇兑利息收入 ┃ ┃
┃ ┃按规定计收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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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核算人民银行(或委托金融机构)发放专项贷款按 ┃
┃ 4.专项贷款利息收入 ┃ ┃
┃ ┃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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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用于核算人民银行购买金融债券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 ┃
┃(总行专用)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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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核算人民银行对财政借款、各项存款按规定利率计 ┃
┃ 6.其他利息收入 ┃ ┃
┃ ┃收的利息以及其他没有纳入上述科目核算的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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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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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映人民银行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办理业务过程中所 ┃
┃5010业务收入 ┃ ┃
┃ ┃发生的除利息以外的相关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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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汇储备经营收益 ┃用于核算国家外汇储备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净收益。 ┃
┃(总行专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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