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74号)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报告》(沪证券〔2009〕31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将业务范围中的“证券承销与保荐”变更为“证券(不含股票、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承销”。
二、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平稳处理好现有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了结事项,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