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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关于加快开展华东地区跨省电量集中竞争交易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当集中竞价交易计划因故发生撤销、变更、终止或其他重要事件时,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及时公告市场主体。
  第三十条 若对已经披露的信息存在疑义,市场主体应及时告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收到告知后应于1小时内判断真实性并更正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做好交易信息的保密工作,涉及市场主体的非市场公开信息不得向其他市场主体泄露。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省(市)电力公司负责核定省(市)内发电企业发电机组跨省交易申报电力电量上限,皖电东送发电企业申报电力电量上限由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核定,申报电力电量上限可参照以下公式计算:
  发电机组跨省交易申报电力上限=发电机组最大可调出力×(1-预计综合厂用电率)×(1-预留容量裕度)-发电机组次月预计划已安排最大发电出力(上网电力)
  发电机组跨省交易申报电量上限=(发电机组跨省交易申报电力上限×高峰时段+发电机组跨省交易申报电力上限×电力峰谷比×低谷时段)×本次跨省电能交易天数
  其中预留容量裕度由各省(市)电力公司根据本省(市)情况自行设定。
  第三十三条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电量是发电企业在完成年度基数计划电量外的增量部分,不影响年度基数电量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 在跨省交易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时,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授权,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可制定和发布本规则的临时条款;临时条款一经发布立即生效。
  (一)本规则存在未尽事宜,导致交易难以正常开展;
  (二)其他紧急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之间或市场主体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之间就交易组织、交易执行、交易结算等相关问题产生争议的,可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提请争议解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可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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