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交易结算
第二十一条 省(市)电力公司根据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及交易计划调整记录与本省(市)发电企业进行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电能电费结算,并出具电能电费结算单。皖电东送发电企业由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直接结算。
第二十二条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与省(市)电力公司,按照现行的结算办法,根据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及交易计划调整记录进行跨省交易电量电费结算,并出具电量电费结算单。
(一)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与购电省(市)电力公司的结算电价为购电省的购电价;
(二)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与售电省(市)电力公司的结算电价按如下公式计算,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与售电省结算电价=购电省购电价×(1-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电能交易网损率)。
第二十三条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按现行办法向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收取跨省电能交易输变电费。
第二十四条 跨省电能交易结算原则上优先于省(市)内计划电量的结算,同时遵循以下结算顺序。
(一)年度交易优先于季度交易、季度交易优先于月度交易、月度交易优先于短期交易、短期交易优先于实时交易;
(二)按交易协议签定的时间顺序,时间越早,优先级越高。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交易信息公开透明。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注册、双边交易、集中竞价交易信息。
第二十六条 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在市场主体注册成功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公布相关注册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仅签订纸质合同的双边交易,市场主体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相关信息报送给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得到合同信息后应于次日在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华东电力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电子双边交易系统形成的交易合同,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在交易确认后次日14:00以前向在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进行信息披露, 备案和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编号、成交时间、购电方,售电方、合同执行开始、时间合同执行终止时间、成交电力、成交电量、峰谷比、成交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