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目前跨省交易网损率暂按2%考虑,其中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与售电省(市)电力公司各1%。
第十八条 委托省(市)电力公司代理其参与跨省电能交易的发电企业,其中标电量、上网结算电价,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确定。
第五章 交易计划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九条 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分省中标情况,将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结果纳入省(市)联络线计划。送电省(市)电力公司根据省(市)内发电企业中标情况,将中标电量纳入中标发电企业发电计划。
第二十条 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证交易计划的执行。
当发生中标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等原因需要调整跨省电能交易计划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如发电企业所在省(市)参与该次跨省交易的其他发电企业仍有富余出力,则根据原先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调增相应发电企业发电出力,同时保持省(市)联络线口子不变。
增出力发电企业的上网结算电价按本规则第十七条(五)之规定确定。
上网电费增加部分,根据计划调整责任由相应的责任方承担。上网电费增加量=(调整后上网的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原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计划调整电量。
(二)如发电企业所在省(市)参与此次跨省交易的其他发电企业已无富余发电出力,则由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出调减交易计划的申请,由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从其他省(市)参与此次跨省交易的发电企业组织跨省交易电力,根据原先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调增相应发电企业的出力。
增出力发电企业的上网结算电价和上网电费增加部分的确定方式同本条(一)之规定。
(三)如华东网内参与此次跨省交易的发电企业已无富余出力,则由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情况调减跨省交易计划。
为弥补购电方损失,根据调减电量,按购电价的10%,由计划调减的责任方补偿购电方。
(四)如因购电方原因需减少跨省交易电量的,由购电方省根据调减电量,按购电价的10%补偿发电企业与送出省(市)电力公司,其中发电企业和送出省(市)电力公司各为5%。
(五)由不可抗力引起的交易计划调整,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可依法免责。
(六)现有的网省、网厂运行考核、安全责任关系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