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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关于加快开展华东地区跨省电量集中竞争交易的通知

第四章 竞价与出清

  第十五条 在有效交易申报时段内,发电企业和受委托省(市)电力公司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申报竞价信息,申报内容包括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交易电量最小报价单位为1千千瓦时,交易电价最小报价单位为1元/千千瓦时。
  在截止申报前,申报内容可修改。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委托省(市)电力公司代理其参与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的,需与省(市)电力公司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并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备案。
  省(市)电力公司受发电企业委托竞价的,申报内容为委托发电企业的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的汇总;可为多段报价,其中交易电价为发电企业的上网交易电价。
  第十七条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出清原则如下。
  (一)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出清,即在购电价格扣除跨省电能交易网损后大于发电报价的情况下,报价最低的售电主体与报价最高的购电主体优先配对,依次类推,直到全部购电电量得到匹配或全部售电电量得到匹配,得到无约束中标结果。如有多个售电主体报价相同且其申报的售电电量之和大于剩余的未匹配购电电量时,供电煤耗较小的优先成交。
  (二)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调度管辖范围对分省中标结果进行安全校核。若安全校核不通过,则根据相关输电线限额及发电企业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中标情况进行调整,直至安全校核通过为止。
  (三)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调度管辖范围对省(内)发电企业中标情况进行安全校核。若安全校核不通过,则根据省内主要输电断面限额及省内发电企业报价情况向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出省(市)内发电企业中标电量调整建议。
  (四)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省(市)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的发电企业中标电量调整建议及发电企业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发电企业中标情况进行调整,直至安全校核通过为止。
  (五)跨省电能交易结算价格扣除电网企业输电网损后,与发电企业报价之差的收益空间由发电企业与售电省(市)电力公司共享,目前暂按1:1分配。
  中标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中标发电企业报价+50%×收益空间;
  收益空间=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1-跨省交易网损率)-发电企业报价;
  (六)皖电东送发电企业中标的,收益空间由皖电东送发电企业与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按1:1的比例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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