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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申报数据、发布信息量纲以及最小申报电量规定如下:电量量纲为万千瓦时,容量量纲为万千瓦,最小申报电量为100万千瓦时。

  第十七条 交易开始前,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向所有市场主体发布交易前信息;交易完成后,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向所有市场主体发布数据申报和交易结果信息。

  (一) 交易前信息

  1. 各市场主体装机情况;

  2. 发电企业年度电量计划(年度计划确定后);

  3. 省(区)间联络线交换电量计划及各主要约束断面输电能力(电量)及剩余输电能力(电量);

  4. 年度(或月度)送华北电量需求;

  5. 拟转让送华北电量发电权的市场主体名称和出让电量。

  (二) 申报数据信息

  1. 挂牌交易申报数据:市场主体名称、申报电量、申报容量;

  2. 发电权交易申报数据:出让电厂名称、出让申报电量,受让电厂名称、受让申报电量。

  (三) 交易结果信息

  3. 挂牌交易:中标电厂名称、中标电量;

  4. 发电权交易:成交的出让市场主体名称及出让电量,成交的受让市场主体名称及受让电量。

第五章 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十八条 送华北电量的月计划编制、调度运行管理方式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 按照电费结算关系,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年度送华北电量交易合同(协议)和月度交易确认单。月度交易确认单作为年度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年度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送华北电量年度交易合同(协议)和月度交易确认单应及时报东北电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送华北交易电量分解到月,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依据月度送华北电量交易结果,调整有关市场主体月度送华北电量计划。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依据月度送华北电量发电权交易结果,调整有关市场主体送华北电量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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