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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实现更大范围的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节能减排,规范跨区域电能交易行为,我局制定了《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印发〈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2474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规范跨区域电能交易行为,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北送华北电量(以下简称“送华北电量”)交易作为东北电力市场的组成部分,是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基础上,以平等为原则,采用市场化手段,在东北电力市场平台上开展的跨区域送电单边市场交易。

  第三条 送华北电量市场化后,发电企业送华北电量上网电价、东北电网售华北电网电价和电网企业输电价格仍按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管理东北电力市场交易平台,组织送华北电量市场交易;东北电网公司、各省(区)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负责送华北电量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东北电监局负责对送华北电量市场交易及交易结果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六条 送华北电量交易市场主体为东北电网内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不包括企业自备发电机组和已关停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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