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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龙口”名称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龙口”名称的意见
 (1988年5月9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调查及你局的汇报,现就“龙口”名称能否作商标问题意见如下:
  1.“龙口”是地方长期使用在粉丝商品上的代有产地名称性的称谓,不宜由某一企业作商标注册专用。
  2.为了维护塔牌龙口粉丝商标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声誉,山东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可以将塔牌龙口粉丝装潢中的特征图案双龙图形作商标申请注册。
  3.为了有利于保护山东省的拳头产品,发挥烟台地区名特产品的优势,防止滥用龙口名称的现象,在目前国家尚无产地名称或原产地名称保护法的前提下,建议你局请山东省政府主持,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统一对龙口名称的认识,并制定相应的保护产地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的地方性的暂行规定及相应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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