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企业承包人在承包期间
申请注册的商标归属问题的批复
(1987年5月15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87年3月25日请示的关于企业承包人在承包期间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归属问题。我局认为,根据《
商标法》第
三条的规定,在企业承包期间,以企业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专用权归企业所有。
经查,使用于纸类商品上的“双叶”商标,注册人为迁安县李姑店第一宣纸厂。承包人以迁安县老迁北纸坊(现变更为迁安县李姑店第一宣纸厂)的名义申请的双叶商标,专用权属该企业。原承包人李连波在承包期满后不得将双叶商标注册证带走。其他企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擅自使用双叶商标是违反
商标法的侵权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