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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使用企业名称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使用企业名称的复函
(1987年3月11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87年2月24日《关于一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使用两个企业名称的请示》收悉。我局认为,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企业名称必须与该商标注册人名义相符。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有两个名称的,亦应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使用与注册人名义相符的企业名称。为需改换另一名称,须依照《
商标法
》第
十五条
规定,在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手续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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