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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如何区分类似商品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如何区分类似商品问题的意见
 (1987年2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广告处(1987)11号函“关于如何区分类似商品的请示报告”收悉。对你们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85)工商字第226号“关于药品使用注册商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保健药品和滋补药品不在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范围之列。因此,对保健药品和滋补药品,目前暂不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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